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联赛规程
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联赛规程
日期:2023/02/23 12:07作者:佚名人气:
导读: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中国足球由国内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联赛联赛4、规则国足规程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年中名次列前;5、球协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赛委名次列前;二、中国足球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联赛联赛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规则国足规程中超委员会的年中各项规定。...中国足协联赛规则.docx
中国足协联赛规则
中国足协联赛规则
2009年中国足协中超联赛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协超级联赛是球协由中国最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级别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赛委
比赛的中国足球英文全名是:
CHINAFOOTBALLASSOCIATIONSUPERLEAGUE,英文缩写为CSL。联赛联赛
第二条 中超联赛由中国足协主办,规则国足规程由中超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超联赛委员会)根据《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组织管理。
中超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综合管理赛区事务。
第三条 2009年中超联赛共有16支球队参赛。
第二章 资格与报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出球队参加中超联赛:
1、经审核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2、拥有一支达到中超水平的足球队;
3、成为中超联赛委员会委员;
4、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通过中超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协注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1、与获得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2、完成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的注册;
3.体能测试(包括比赛期间的随机测试)符合标准(守门员和外籍运动员除外);
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书》(以下简称:
《注册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1、主教练必须具有职业教练员证或参加过2004年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教练员培训班或2009年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教练员强化培训班;
2、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必须具有A级(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2000年(含)以前的A级(高级)教练员必须完成A级教练员继续培训课程;
3、与符合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4、完成在中国足协和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的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
1、具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2、与符合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 中超联赛报名
1、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内向中超联赛委员会进行注册;
2、应报俱乐部队名的全称和简称:
(1) 全名:
地区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球队”;
(2) 缩写为:
地区名+俱乐部名或球队名,缩写长度不超过7个字符;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在中国足协登记的法定名称为准,登记时不得变更;
(4) 团队只能拥有一个称号,称号可以是公司名称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包含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5) 当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中超联赛委员会有权按照上述有关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命名的规定进行更正;
(六)报名完成后,本赛季内不得变更俱乐部名称和球队名称;
三、俱乐部队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2名、守门员教练1名、体能教练1名、医生1~2名、领队1名、翻译1名。 必须满足以上资格要求(只有申请人可以坐在替补席上,注册时应附上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国内运动员注册人数最多40人,外国运动员注册人数最多5人(其中非亚足联会员协会不超过4人),外国运动员最多4人(含非亚足联)会员协会)可以同时玩。 会员协会运动员不超过3人);
(3) 运动员注册号为1号至47号,赛季期间不得更改;
(4) 未完成报名和转会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五)体能测试暂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比赛;
(六)根据《中国足协中超联赛经营管理规定》及《订单簿》的制作,提供球队照片、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第九条 补充登记和登记变更
1、主教练、助理教练、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队医、翻译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提前书面向中超委员会报告(持证件或证明文件),并只能在变更登记和工作审核通过后的团队;
2、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联赛中期(两个周期之间,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转会期间进行补报。
补报后,外籍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当赛季累计注册外籍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7人,已被替换的外籍运动员在赛季期间不得更换回队;
3. 运动员补发、变更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 换、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写《运动员补报登记表》;
4. 注册运动员在各级国家队比赛和训练中受伤,经国家队队医确认,将不能参加本赛季剩余比赛。 经申请批准后,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比赛及排名办法
第十条 比赛方式及时间安排
1、中超联赛将进行主客场双回合比赛;
2、中超联赛赛程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制定;
3、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相关赛程,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超组委会有权调整或变更既定赛程;
4、中超联赛每场比赛的主场和开球时间为年度联赛开始前30天,主场俱乐部报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报中超团委(七八月份的比赛应该是比较凉爽的一段时间);
5、因电视转播和统一经营活动的需要,中超委员会有权对所涉比赛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信息进行调整,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两周前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俱乐部等单位;
6、各赛区、俱乐部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原赛程的,需获得:
1.对方俱乐部 2.主场赛区 3.转播电视台 4.经中超联赛赞助商同意后,至少提前21天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日期。
中超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决定;
7、俱乐部的其他比赛不影响或改变中超联赛的既定赛程。
第十一条 名次确定办法
中超联赛名次的确定方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当年度中超联赛全部比赛结束后,积分最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三)若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积分相同的队伍之间的比赛中中超积分规则,积分最多的队伍排名第一;
2. 积分相同的球队之间净胜球最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3.积分相同的球队之间,进球最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4、中超所有比赛积分相等且净胜球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5、在当年中超所有比赛中进球最多的积分相等的球队排名第一;
6、年度比赛红黄牌扣分(不计纪律处分)少者,名列前茅
7、名次由抽签决定。
第四章奖励与降级
第十二条奖励
一、中超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获得漂浮冠军奖杯一座;
(二)第一名获得50枚金牌; 第二名获得50枚银牌; 第三名将获得50枚铜牌。
2.“最佳”奖励
(一)在中超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新人”、“最佳教练”、“最佳裁判”等奖项;
(二)评选中超最佳阵容;
(三)在中超联赛中,赛区作品评价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颁发优秀赛区奖和分项优秀赛区奖;
3.公平竞争团队和个人的选择。
第十三条 降级和升级
1、当年中超排名倒数第二的俱乐部降级到下一年的中甲;
2、当年中甲前两名的俱乐部球队,通过资格审查后,可参加下一年的中超联赛。 无法升级。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足球比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3、执行中国足协最新制定的《中国足协纪律处分指引和处罚办法》和《全国足球赛区安全和秩序条例》;
4、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其他针对中超联赛存在的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通知;
5、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超联赛实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查验制度。 在每场比赛前的联席会议上,对所有可能进入本队出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合格的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 无法报名参加比赛;
(二)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11名首发,7名替补,其中3名可被替换。 被替换的球员不能再次被替换。 11名首发,7名替补 共计5名外籍运动员参赛,最多4名外籍运动员同时上场比赛(其中非亚足联会员协会运动员不超过3名) ;
(3) 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进入赛区;
(4) 比赛中两队队员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必须经裁判员同意。 如果裁判或赛事监督认为两支参赛队所穿比赛服的颜色可能影响电视转播效果,比赛服颜色将有所改变。 ,或选择备用游戏套装,或混合两套游戏套装。
一般情况下,主队有权优先选择比赛服装的颜色,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情况做出调整。
两队确定比赛服颜色后,裁判将根据两队比赛服装的颜色选择裁判员服装的颜色。 如果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制服颜色与守门员制服颜色冲突,守门员必须更换制服颜色;
(5) 球衣号码颜色应与比赛队服颜色明显不同(浅色号码穿深色衣服,反之亦然)。 此款特别适用于条纹衫。
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球衣上应预留纯色空间用于印制球衣号码;
(6) 参赛服装编号必须与报名表一致,不得更改、无号、重复;
(七)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席位,替补运动员7个席位,俱乐部官员7个席位,其他人员不得坐:
1. 只有正式注册俱乐部队的运动员和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才能坐在替补席上。 更换有关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2. 管理好替补席秩序是领队的职责之一。 任何在替补席上违反纪律的,都将被追究队长管理不善的责任;
3、被裁判罚下场的教练员不能出席赛后新闻发布会,必须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表;
(8)领队或主教练需要参加赛前联席会议。 如果比赛监督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领队、总教练和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参加联席会议。
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赛前联席会议,由执行队长或执行教练代为出席;
(9)根据《中国足协纪律指引及处罚办法》,在同一赛季的中超联赛中,如果同一名球员被出示四次黄牌,将被停赛一场; 如果同一名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停赛1场,第二次红牌停赛2场,第三次红牌停赛4场,以此类推,加倍停赛。
(更详细的规定参见《中国足协纪律指引及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没收和罢工
1. 运动员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取得《报名资格证书》,或处于停赛期,或正处于诉讼过程中,未获准参赛的运动员比赛代表球队。
该队在本场比赛中将被视为弃权;
2、球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场罢赛: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且未经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的;
(二)拒绝参加中超联赛组委会安排的补赛或者改期比赛的;
(3) 拒绝按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继续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3、弃权和罢工的处理:
(一)一队弃权或击球,另一队胜3:
0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分:
0,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 双方均弃权或罢球,本场比赛双方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对球队的所有积分均计为3分:
0 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 3:
0,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四)中超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出报告,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因恶劣天气、场馆秩序混乱导致比赛中断的处理
1.如因恶劣天气、赛场内秩序混乱导致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恢复比赛。 比赛监督员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由比赛监督员作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 裁判员, 两队均应服从比赛监督员的决定:
(一)如果1小时内不能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将作出暂停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及双方队伍退场
2、在征求各方意见后,赛事监督将在24小时内决定补赛的时间和地点;
3. 补赛从比赛中断时开始重新开始。
(2) 如果比赛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
1. 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参赛队和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
2、向中超委员会报告比赛监督情况,由中超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3、中超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中超联赛委员会秘书长将根据相关报告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出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作出相关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比赛场馆
1、中超联赛使用的球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标准》的规定;
2、俱乐部除确定主场外,还需准备一座符合《中超球场标准》的备选球场。
主场馆和备用场馆在注册会员协会管辖范围内;
3、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更换球场,须提前1个月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赛场与机场的距离应在2小时车程以内;
5、中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决定将中超联赛的部分比赛改在本俱乐部的预备队球场、中立球场或对方的主场进行。
第十八条客场训练安排
1、各赛区必须免费为客队提供一块平坦的天然草坪训练场地,场地线和门网齐全;
2、各赛区为客队安排不少于2次赛前训练,1次在训练场进行,每次不少于90分钟,1次在比赛前一天在比赛场馆进行。对应课时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3.如因场地下雨或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上场训练,由赛事监督决定:
(一)取消赛场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训练场地或训练条件;
(2) 客队也可穿着平底训练鞋在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与裁判
第十九条 竞赛监督
比赛监督员由中超联赛委员会派出,代表中超联赛委员会根据《赛事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监督、指导、考核比赛和赛区工作,向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裁判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与中超联赛委员会联合组建的中超联赛委员会裁判组选拔;
2、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中超联赛委员会的规定。
第七章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事件,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
中超联赛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团队接待
1、赛区为客队提供机场、车站或码头到车站的交通工具(40座以上空调大巴,车况良好),并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以及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2、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行联系安排中超积分规则,并提前通知赛区组委会。 特殊情况下,经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酒店供客队下榻。
第二十四条比赛监督、裁判接待
1、赛区设比赛监督1名,裁判4名;
2.接待条件、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竞赛监督、裁判员和技术研究人员经费标准规定》执行;
3、赛区委员会负责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工作,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人员接待
1、因工作需要,中超组委会派其他工作人员到赛区时,由赛区组委会接待;
2、接待按赛事监督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结束后与中超联赛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超联赛运作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超联赛的运作
1.按照《中国足协中超联赛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2、俱乐部有义务在每场主场比赛期间向其注册会员协会免费提供150张比赛门票,供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和裁判员观看比赛。
第二十七条 中超联赛收费标准
1、中超联赛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
(二)中超联赛赛事监督、裁判员、调查员等的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基本经费拨付;
(四)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2、俱乐部承担以下费用:
(一)场馆租赁费、保安费;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
(四)每场主场比赛向中国足协缴纳1元,按门票收入总额的2.5%向会员协会缴纳(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协商确定);
(5) 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3、赛区组委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
(二)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第10章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赛区经费
1、中超联赛委员会拨付经费给赛区委员会,除赛事组织必须外,经费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2、参加赛区工作的中超比赛监督员、裁判员、调查员等费用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另行支付给赛区委员会;
3、赛区委员会不得要求俱乐部缴纳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赛区财务报表
1.赛事监督、裁判、调查员津贴报告表
(1)赛区组委会为每场比赛填写《赛事监督及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由报销人和接收人、会计、赛事监督证明及签字;
(二)年度联赛结束后15日内,赛区委员会应逐项如实填写《赛事监督、裁判、调查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并加盖公章,连同《赛事每场比赛的监督、裁判差旅费”。 《报销单》和报销凭证,送交中超联赛财务管理部结算;
(三)继续探索由赛事监督、裁判选派的官员往返机票由中超公司办理的方式。 赛区报销的交通费将不再包含上述机票费用。 具体措施另行通知。
2、赛区财务报告
(一)每场比赛结束后,赛区委员会财务组认真审核本场比赛收支情况,逐项填写《中超赛区财务收支报表》,加盖公章赛区委员会的通知,在赛后7日内送交中超联赛财务管理部门;
(二)年度联赛结束后15日内,逐项填写《中超赛区财务收支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至中超联赛委员会财务管理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决定。
2009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