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规!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

2月6日,海关货物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总署作区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新规免税进口主体经合作区“一线”(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对横度合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澳深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

珠海传媒集团摄影记者程霖 摄

自用机器设备,免税指的海关货物是免税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总署作区汽车、发布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新规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对横度合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章等税目9508项下的澳深商品,不包括《财政部、进口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自用基建物资则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

免税进口主体,指的是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免税进口主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免税进口主体在首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登记免税进口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信息。在每次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免税进口主体还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并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传输至海关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基建物资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说明材料外,还要提交合作区执委会核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管理办法》还提到,免税货物台账中已备案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免税进口主体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公服平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免税进口主体申报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超出台账备案的商品范围及数量;免税货物仅限免税进口主体在合作区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其中基建物资仅限用于对应的备案基建项目。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自合作区“一线”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货物自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将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海关监管年限已届满或者在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的,不再征收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