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燕波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本报讯 (记者 杨燕芳 见习记者 黄琼)昨天,郑燕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郑燕波等23人涉黑犯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波被以组织、判处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敲诈勒索罪、徒刑强迫交易罪、郑燕非法采矿罪、波被开设赌场罪、判处寻衅滋事罪、有期受贿罪、徒刑行贿罪、郑燕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波被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徒刑数罪并罚,判处郑燕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郑燕波纠集、拉拢、招引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郑燕波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对潮安区登塘镇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业实施垄断、控制,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贿、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郑燕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郑燕波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当天,潮安法院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参加旁听,被告人家属、部分村民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0余人也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