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裁判员受贿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及规制

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裁判员受贿行为的国足法律性质分析及规制

日期:2023/02/18 08:10作者:佚名人气:

导读:摘要:实践中,我国足球联赛中的球职“黑哨”即裁判员受贿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足球联赛中的业联员受“黑哨”,是赛中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则物而在足球比赛中,不公正履行裁判职责的裁判行为。因此,贿行足球联赛中裁判员的法律分析“黑哨”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足协组织的性质足球联赛中的裁判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应以受贿罪论处。及规...

我国职业足球联赛裁判行贿行为的国足法律性质分析与规制 摘要:在实践中,我国足球联赛中的球职“黑哨”,即裁判行贿行为的业联员受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根据足协的赛中性质和职责、裁判员的裁判身份、裁判员在联赛中的贿行职责,裁判员属于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同时,要建立多元化的处罚机制,对裁判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分级。 关键词:裁判; 受贿; 规定 1.实践上的质性差异 足球联赛中的“黑哨”,是指裁判员在足球比赛中非法收受他人馈赠,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1] 此类案件影响最大的是2003年龚建平受贿案和2012年卢军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案情简介 1.龚建平受贿案[2]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被中国足协(以下简称足协)任命为中国足协A、B组裁判长。在国足,他数次收受贿赂。 他人财产共计37万元。 2002年,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龚建平利用公证人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他人委托,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龚建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 卢军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3] 在2012年的卢军等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足球赛事裁判职务,为相关足球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俱乐部和人员。 第二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4人3年至7年不等的刑期。

(二)定性争议在龚建平受贿案中,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处理通知要求。足坛“黑哨”依法反腐。 通知指出,对于足球裁判员的贿赂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以贿赂公司、企业人员罪依法予以逮捕和追诉。 龚建平的辩护人认为,龚建平的身份和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因为足协不是公司,没有利用裁判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龚建平受足协委派,在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中执行裁判任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雇员。 [4] 在卢军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人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争议不大,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观点认为,龚建平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构成受贿罪; 究其原因,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他单位”和“公司、企业”列为犯罪主体,“其他单位”应包括医院、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

足球裁判吹黑哨被杀_足球裁判收受财物吹黑哨_足球裁判怎么吹黑哨

因此,足球联赛裁判员的“黑哨”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 二、裁判员受贿行为的法律性质 裁判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标准。 准确认定裁判贿赂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明确足协的性质和职能、裁判的身份和性质、裁判活动的性质。 (一)足协的性质和职能 根据足协章程第二条,足协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事实上,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足球管理中心也是足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组织、管理和指导国家足球事业发展的职能。 所以,国足管理中心和足协其实是同一个主体。 同时,《体育法》还授权足协行使部分行政职能。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参加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比赛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管理。” 由此可见,足协并非单纯的足球行业自律性社会组织,而是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法人; 执行一些行政职能。 因此,足协行使的足球行业管理权属于“公权”范畴。 (二)裁判员的身份和性质 由于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员是由足协聘请或任命的,因此裁判员不是足协的雇员。

足球裁判吹黑哨被杀_足球裁判收受财物吹黑哨_足球裁判怎么吹黑哨

那么,足球联赛的裁判是否属于“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按照一般理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是指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它从事公共事务,即其职责内容属于公共管理或服务范围。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公共事务职能,则应认定为国家雇员。 (三)审判活动的性质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从事公务活动,公务活动应当具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依附性,行为人需要依附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二是管理,表现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三是身份,行为人依法具有一定的工作地位。 在足球联赛中,裁判的裁判权来源于足协的授权,依附于足协。 裁判所行使的裁判权是国家授权管理足球的公权力,属于公共事务范畴。 因此,足协组织的足球联赛中的裁判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三、对足球职业联赛裁判贿赂行为的规制 足球裁判员贿赂执法不公,就像裁判执法违法执法一样。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国家足球联赛的经验,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足球裁判收受财物吹黑哨_足球裁判怎么吹黑哨_足球裁判吹黑哨被杀

(一)国外经验 1、巴西 巴西足协建立了比赛观察员制度,其职责是监督裁判员的工作。 此外,巴西足坛还设立了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的体育法庭。 一旦比赛双方就裁判员的裁判发生争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首先进行一审。 所作出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双方均须遵守。 2、意大利 意大利足协有两名官员负责确定每场比赛的执法裁判。 如果裁判违反规则足球裁判收受财物吹黑哨,两名官员有权暂停执法工作。 足球裁判协会设有专门的调查办公室,负责处理举报或发现的裁判违规行为。 调查处理分为三个层面,即地方级检察官、国家级检察官和向意大利足协上诉。 3、德国 在德国,足球比赛不仅受到行业法规的监管,还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约。 例如,足球俱乐部行贿或受贿将被罚款25万欧元,裁判和球员行贿或受贿将被处以3个月至2年禁赛,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终身监禁等处罚。取消参赛或裁判资格。 受贿吹“黑哨”的裁判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6] (2)我国对裁判贿赂行为的多元化规制。 以上经验对足球联赛“黑哨”的规制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足协和司法机关内部处罚的平行思路。 一、足协内部规定 (一)建立行业禁赛制度。 对有不良“黑哨”情节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判,足协可以宣布,今后禁止其在足协组织的比赛中担任裁判。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二)建立比赛观察员制度 比赛观察员由足协秘密指定,监督裁判员的现场执法,并向足协书面报告每位裁判员的表现。 裁判的行为在每轮比赛后进行评估。 根据误判和误判的次数,裁判将受到降级或停赛一定时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裁判员资格。 (三)设立足球场或者足球仲裁委员会。 建议设立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的足球仲裁委员会和参照国外足球法庭制度的内部行业组织。 不过,该机构审理的纠纷仅限于足球比赛期间发生的纠纷,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2、司法机关对裁判行贿等行为刑事处罚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足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刑事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贿犯罪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同类行为的惩处力度。 的威慑力。 注释: [1]曲新久:《“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载于《政法》2002年第3期,第2页。 159. [2]《“黑哨案”一审判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http:///article/detail/2003/01/id/35196.shtml,2012年5月15日查阅。 [ 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系列涉足刑事案件》,http://n335028250.shtml足球裁判收受财物吹黑哨,2012年5月15日访问。

[4] 赵秉志:《中国疑难著名刑事案件法理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2-133页。 [5] 周茂玉:《关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理论探索》2008年第1期,第2页。 159. [6]张彩虹:《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治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p. 41.(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361102)